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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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核定股票價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346號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訴訟代理人 王炳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股票價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6月15日書面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該裁定業於94年6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方美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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