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預納聲請費新台幣肆仟壹佰元及必要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預納之聲請費依債權人14人及債務人1人之總人數,以每人10次計,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扣除已繳納之1,
000元,尚須預納郵務送達費4,100元【(14+1)×34×10-1,000=4,100】;並預徵必要費用3,000元,共計7,10
0元,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預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