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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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7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梁瑞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