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05號被上訴人 曾連珠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張綉祝 等間因遷讓房屋事件,被上訴人於本院第二審追加起訴,請求上訴人張綉祝返還所有權狀乙節,查該請求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裁判參照),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被上訴人上開追加起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