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盜版光碟「火花遊戲」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4行「上網至【PCHOME】網路露天拍賣網站,並以其所有之717132帳號刊登,」應予補充、更正,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自白犯罪及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調查時之指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其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利用網路販售盜版光碟片,不但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時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96年12月27日訊問筆錄1份供參,告訴代理人並當庭表示不願追究之意,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扣案之盜版光碟「火花遊戲」8片,係被告供本件違反著作權法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5712號被告甲○○女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晶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偉公司」)之授權許可,於民國96年8月底某日起,在新竹市○○路某網咖店內上網至「PCHOME」網路拍賣平台,並以其所有之717132@yah.9com.tw帳號刊登,拍賣其姊自美國寄送供其自行觀賞之盜版韓劇「火花遊戲」影音光碟1套(DVD計8片),且要求買家將得標購買價格新臺幣(下同)250元,直接匯入甲○○於「遠東銀行」新竹林森分行所開設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於96年9月1日16時許,「晶偉公司」法務專員乙○○於網路搜尋時發覺上情,遂託友人上網下標購買,並匯入250元至甲○○之前開帳戶內,甲○○隨即於96年9月7日將「火花遊戲」盜版光碟1套郵寄予得標人,因而得知上情。
二、案經「晶偉公司」訴由臺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1、被告甲○○於警、偵訊時之│全部犯罪事實。│││供述。││││2、告訴代理人乙○○之指述。││├──┼──────────────┼─────────────────┤│二│被告刊登及聯繫買賣盜版光碟之│被告擅自於網路上出售盜版光碟牟利,│││網路列印資料1份、台新銀行自│致違反著作權之情形。│││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1張。││├──┼──────────────┼─────────────────┤│三│1、贓證物品清單1份。│被告在網路所出售之盜版光碟。│││2、扣案之盜版韓劇「火花遊戲││││」影音光碟1套(DVD計8片)││││。││├──┼──────────────┼─────────────────┤│四│1、「晶偉公司」之取得著作財│被告上網販售之韓劇「火花遊戲」影音│││產權之授權證明及審查合格│光碟1套(DVD計8片),並無IFPI國際│││證明書各1份。│認證碼及模具碼,為侵害他人(即「晶│││2、鑑識報告1份。│偉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扣案之盜版韓劇「火花遊戲」影音光碟1套(DVD計8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均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3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檢察官林佳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曾美松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