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160號聲請人廿一世紀融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聲請人名稱(聲請狀名稱為「廿一世紀融資股份有限公司」與狀底印章「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