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 簡金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春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之第一類謄本(含第三類他項權利部分)。
三、請釋明本票提示日。四,提出黃春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