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怡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怡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怡弘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
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怡弘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中簡字第801號、本院110年度簡字第611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110年1月7日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30號臺中地院110年度中簡字第801號110年4月15日臺中地院110年度中簡字第801號110年5月17日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33號2竊盜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110年1月9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40號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611號110年4月30日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611號110年6月3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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