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80號

原告 馮羿軒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被告 萬久陽

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

被告 林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0日提出民事撤回狀,主張已無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撤回全部起訴,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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