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七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張清洲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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