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縣政府、乙○○、甲○○、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309,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9,9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原告並應載明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主管及臺中縣縣長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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