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十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晚上九時四十分許,在新竹縣縣新埔鎮五埔里八鄰五分埔二四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七八號偵查卷)。惟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本案無法再為任何處分(因為前案效力所及)。然前開扣案之物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鍛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七八號偵查卷,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