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共7罪)及恐嚇取財(共6罪)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69號判決並減刑後,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912號判決駁回二審上訴確定;又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6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76號判決駁回二審上訴確定。上開14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0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7年5月30日入監服刑,嗣於99年6月24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269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34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崔玲琦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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