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25號、98年度易字第3380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8201、90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9年3月3日以98年度訴字第4525號、98年度易字第3380號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判決,於99年3月22日提起上訴,被告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9年6月4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月15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在卷可稽,因上開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5日期間之末日為99年6月20日。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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