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46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倫偉影像科股技股份有限公司、先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㈣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7月至98年6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㈥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㈦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㈧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㈨預納郵費新臺幣51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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