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2號聲請人甲○○
號4樓原告華潔洗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華潔洗滌股份有限公司與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清潔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並無聲請人民國97年10月13日陳報狀所載無顯然錯誤之情,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