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勞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字第36號上訴人 陳景文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屏東縣長治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展新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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