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執行羈押,經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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