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70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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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1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70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480元,及自民國(下同)96
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04計算之利息,暨自
96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2,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官 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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