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嘉義縣鹿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清松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 律師
嚴庚辰 律師被告 蔡秀榮
陳鈺錞
黃建中
劉家成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533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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