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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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4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即 林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即林美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附表不動產標示(一)所示不動產之信託專簿,以釋明仍在信託期間內,並於委任狀內特定本件之案號或相對人。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