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4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原名: 余忠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第二項之正確請求(請求金額應特定,並列出其計算式)。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