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9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湯吳媽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振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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