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7月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946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98年1月2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10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7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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