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債權人 王惠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依慈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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