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駿 送達代收人 葉重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6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提起上訴,於113年8月29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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