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明皓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