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張恒偉 上列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張恒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