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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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93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073元,及自民國099年0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9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09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借款期間自092年10月16日起至099年10月1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5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5.6%),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28,073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信用借款約據乙份為證。
(三)然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099年05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信用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促 字第 45937 號其他文書(99.09.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雄小 字第 3265 號(100.01.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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