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89號原告 沈炳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被告 陳孟森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及792地號,權利範圍均為百分之30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查上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216
8.2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00元;上揭同地段792地號土地面積為307.7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亦為每平方公尺5800元,原告各均請求移轉上揭2筆土地百分之30應有部分,是原告可能所得之利益為430萬8188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為【2168.225800+307.755800】3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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