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5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付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4年1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