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9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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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196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196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萬
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
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新
台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分別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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