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輝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輝雄犯如附表所示之拾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輝雄因犯如附表(應予更正如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輝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號所示2罪及附表編號4至17號所示之14罪,固分別經本院以10
0年度審訴字第2579號及100年度易字第143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年6月確定,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17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17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5年3月)。準此,受刑人李輝雄所犯如附表所示17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玖│98.2.25│本院100年│100.5.31│本院100年│100.6.27│編號2至3│││一級毒│月││度審訴緝字││度審訴緝字││所示之罪曾│││品│││第62號││第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施用第│有期徒刑玖│100.4.15│本院100年│100.10.31│本院100年│100.10.31│編號4至17│││一級毒│月││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所示罪曾定│││品│││2579號││2579號││應執行期徒│├─┼───┼─────┼────┼─────┼─────┼─────┼─────┤刑3年6月││3│施用第│有期徒刑伍│100.4.13│本院100年│100.10.31│本院100年│100.10.31││││二級毒│月││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品│││2579號││2579號│││├─┼───┼─────┼────┼─────┼─────┼─────┼─────┤││4│竊盜│有期徒刑壹│100.4.15│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年捌月││度易字第││度易字第││││││││1438號││1438號│││├─┼───┼─────┼────┼─────┼─────┼─────┼─────┤││5│竊盜│有期徒刑壹│99.5.12│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年││度易字第││度易字第││││││││1438號││1438號│││├─┼───┼─────┼────┼─────┼─────┼─────┼─────┤││6│竊盜│有期徒刑陸│99年11月│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月│中旬之某│度易字第││度易字第│││││││日│1438號││1438號│││├─┼───┼─────┼────┼─────┼─────┼─────┼─────┤││7│竊盜│有期徒刑伍│98.10.25│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月││度易字第││度易字第││││││││1438號││1438號│││├─┼───┼─────┼────┼─────┼─────┼─────┼─────┤││8│竊盜│有期徒刑伍│99.1.13│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月││度易字第││度易字第││││││││1438號││1438號│││├─┼───┼─────┼────┼─────┼─────┼─────┼─────┤││9│竊盜│有期徒刑伍│99.5.1│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月││度易字第││度易字第││││││││1438號││1438號│││├─┼───┼─────┼────┼─────┼─────┼─────┼─────┤││10│竊盜│有期徒刑肆│99年11月│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月│中旬之某│度易字第││度易字第│││││││日│1438號││1438號│││├─┼───┼─────┼────┼─────┼─────┼─────┼─────┤││11│竊盜│有期徒刑叁│99年10月│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月│中旬之某│度易字第││度易字第│││││││日│1438號││1438號│││├─┼───┼─────┼────┼─────┼─────┼─────┼─────┤││12│竊盜│有期徒刑貳│99.11.20│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月││度易字第││度易字第││││││││1438號││1438號│││├─┼───┼─────┼────┼─────┼─────┼─────┼─────┤││13│竊盜│有期徒刑貳│99年12月│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月│間某日│度易字第││度易字第││││││││1438號││1438號│││├─┼───┼─────┼────┼─────┼─────┼─────┼─────┤││14│竊盜│有期徒刑貳│99年12月│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月│中旬之某│度易字第││度易字第│││││││日│1438號││1438號│││├─┼───┼─────┼────┼─────┼─────┼─────┼─────┤││15│侵入住│有期徒刑貳│99.11.20│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宅│月││度易字第││度易字第││││││││1438號││1438號│││├─┼───┼─────┼────┼─────┼─────┼─────┼─────┤││16│侵入住│有期徒刑貳│99年12月│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宅│月│間某日│度易字第││度易字第││││││││1438號││1438號│││├─┼───┼─────┼────┼─────┼─────┼─────┼─────┤││17│侵入住│有期徒刑貳│99年12月│本院100年│100.11.14│本院100年│100.12.13││││宅│月│中旬之某│度易字第││度易字第│││││││日│1438號││14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