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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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70號聲請人 劉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70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 白金裕 │華南商業銀行│104年12月31日│55,000元│0000000│││萬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