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78號原告 蔡文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儀楊立民王貴儀 、朱緯業、 吳昶毅林明頡劉勝誼翁瑞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即請求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依據為何),並請檢附相關事證,及就補正狀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被告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曾立利、黃泳學、黃馨儀、楊立民、王貴儀、朱緯業、吳昶毅、林明頡、劉勝誼、翁瑞鴻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被告、被告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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