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加重毀謗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洪智坤 被告 王世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自字第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劉娟呈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