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14號原告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和 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303萬1423元,應繳裁判費3萬0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5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