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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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核字第22號聲請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嘉義縣番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壬○○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辰○○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寅○○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相對人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