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66號聲請人 余笠 均相對人 柯莉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案外人 高菁霞 借用新台幣8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6年4月2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高菁霞於106年8月11日將其債權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獅頭│一│2038││727│10000分│││││││││││之276││├─┴────┴────┴────┴────┴────────┴─┴──────┴────┴──┤│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號├───────────────┤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鋼筋混凝土造│五層:77.55│陽台:│全部│││││獅頭段一小段2038地號│8層樓房│合計:77.55│15.35│││││17016├───────────────┤│││││││││││││││││澄照街52之1號五樓││││││├─┴───┴───────────────┴──────┴───────┴─────┴──┴─┤│備註:共有部分:獅頭段一小段17029建號10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