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22號債權人 錢隆富 債務人 鍾清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備註││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清償日止│││├─┼────────┼─────────┼───┼───────────┤│1│1,000,000元│106.11.9│6││├─┼────────┼─────────┼───┼───────────┤│2│20,000元│107.6.19│6││├─┼────────┼─────────┼───┼───────────┤│3│200,000元│107.6.19│6││├─┼────────┼─────────┼───┼───────────┤│4│20,000元│107.6.19│6││├─┼────────┼─────────┼───┼───────────┤│5│250,000元│107.6.19│6││├─┼────────┼─────────┼───┼───────────┤│6│50,000元│107.6.19│6││├─┼────────┼─────────┼───┼───────────┤│7│50,000元│107.6.19│6││├─┼────────┼─────────┼───┼───────────┤│8│50,000元│107.6.19│6││├─┼────────┼─────────┼───┼───────────┤│9│50,000元│107.6.19│6││├─┼────────┼─────────┼───┼───────────┤│10│50,000元│107.6.19│6││├─┼────────┼─────────┼───┼───────────┤│11│50,000元│107.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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