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林至鴻
吳宜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208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2月22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逾期帳款轉列催收
款通知書、消費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傑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