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73號、101年度偵字第3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志周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25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機車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9月2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325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機車鑰匙1支(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證字第1082號),係被告所有供其為上開竊盜犯行所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永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