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8號112年度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添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43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547號、112年度偵字第1060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添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宣判,茲因被告本件犯行之罪數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