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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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正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蔡牧容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