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采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申請債務前置協商,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16,500元、利率6%、共分174期之還款方案,惟持續繳納至民國103年10月即因入不敷出周轉不靈而毀諾,請說明有如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扶養人含胞弟及姪子,扶養原因分別為罹患癌症及就讀大學中,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並請說明為何聲請人對渠等有扶養義務,又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如何約定共同分擔扶養費用?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財產歸屬清單、及102、103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陳報聲請人全戶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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