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2013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