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46號
原   告 乙○○
      己○○
      甲○○
      丁○○
      丙○○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彰
複代理人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鴻昌  律師
被   告 辛○○  住彰
      庚  ○  住彰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尚欠
裁判費181,04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日7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