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772號上訴人 劉簡碧珠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嘉重郭廷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7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拾肆萬 陸仟伍佰捌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22日對本院105年7月2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1萬089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4萬6584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陶亞琴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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