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蔡滄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8││││││││││├─┼───────────────┼──────────────┼────┼───┼────┼───┤│0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股票│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