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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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萬9,762元【計算式:加班費675元+資遣費1,759元+
失業給付損失8,640元+老人年金請領損失3,598元+慰撫金2萬5
,000元+不當解雇爭議期間薪資15萬元+提繳勞退專戶(請求97
元-勝訴7元)=18萬9,76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惟其中15萬0,675元(計算式:加班費675元+不當解雇爭議期
間薪資15萬元=15萬0,675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之半數即1,245元。是本件
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740元(計算式:2,985元-1,245
元=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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